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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执行申请书篇1
申请人:____________委员会,住所地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请求事项:
中止执行、拍卖____________楼架空层。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银行________分行与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判决,进入执行程序;________________楼架空层系四季花都全体业主共有财产,____年____月____日星期____,____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已受理申请人与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楼架空层权属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3条的'规定,该执行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人民法院执行拍卖该财产,剥夺了申请人的财产权利,申请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4条之规定,特提出,请求人民法院中止执行、拍卖宜昌四季花都1—4号楼架空层,待权属纠纷判决后再恢复执行,贵院审查批准!
________市________人民法院
转执行申请书篇2
xxx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别,民族,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申请对被申请人强制执行纠纷案件结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强制执行纠纷一案(案号为(________)________执字第_______号),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被申请人___________已将执行和解款项______________元通过_____________法院转交给申请人_____________公司。
现被申请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故申请贵院对此案终结执行,望贵院予以准许!
转执行申请书篇3
申请人:邓某,男,1967年9月生,籍贯:湖南,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x公司
地址:,电话: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一、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自年1月29日依法解除,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480元(1740元×2月)。
二、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工伤7级而产生的工伤待遇170112元。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其中工伤医疗补助金39886(14月×2849元)。
(二)伤残就业补助金38976(80元×21.75天×0.7×32月)。
(三)伤残补助金22620元(80元×21.75天×13月)。
(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期间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20880元(12月×1740元)。
(五)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期间的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5750元。其中护理费80元×50=4000元,伙食补助50元×0.7×50天=1750元、
(六)交通费用20xx元。
(七)康复费用40000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2月10日开始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劳动岗位为新办公楼零杂工,用工时被申请人没有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按每天80元计,发放工资时间为每月月底,被申请人以现金给申请人发放工资。
发生争议的事实:
20xx年11月4日15:00左右,申请人依照被申请人的工作安排与同事共同操作一台机器,整理新办公楼地面残渣,由于地面障碍物导致机器失控,将申请人右脚吸到机
器内致残,被申请人事后给予了申请人相应的医疗,但否认申请人的受伤事故为工伤并拒绝相关赔偿。
申请人无奈之下根据相关法律,向省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省劳动仲裁委仲裁确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上诉人不服提出上诉,后又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为劳动关系,目前判决已生效。
申请人依据判决向省社保局提出工伤申请,经审核,确认申请人20xx年11月4日发生的受伤系工伤事故,并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7级伤残。由于被申请人未给申请购买社会保险,并拒绝支付工伤待遇。现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五)项提出仲裁申请。申请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于年1月29日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为20xx年2月10日至年1月29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3480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六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一)、(二)、(三)、(七)项和x省工伤保险相关规定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待遇170112元。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省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给予支持。
此致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转执行申请书篇4
申请人:x,男,汉族,初中文化,1970年4月
工作单位:宣威市格宜镇张冲煤矿达乐煤矿
住址:宣威市格宜镇龙泉村委会
电话:
被申请人:宣威市格宜镇张冲煤矿达乐煤
地址:宣威市格宜镇龙泉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业务人员:
仲裁请求:
一、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依法支付140811元因工受伤的相关费用,合计元(拾肆万零捌佰壹拾壹元整)具体如下:
1、住院期间生活补助:4480元(35元*2/人*80天);2、住院期间工资:57810元(2710/30*80);3、住院期间家人的护理费:3840元(45*80天);4、一次性医疗补助:5420元(2710元*2月);
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32520元(2710元*12月);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390元(2710元*9月);7、鉴定费:300元;8、第二次手续费4800元。9、煤矿企业伤残赔偿(131号令):65040元(271元*12月*2);
事实及理由:
年8月15日,申请人x在煤矿井下砌碹时被矸石砸伤左脚,被送往宣威市中医院医治,经医院初步诊断为:1、右足背挫裂伤;2、左第五指骨开放性骨折;3、左足背异物残留;4、左第二趾骨撕脱性骨折。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年12月26日会议讨论定予以认定为工伤(曲人工认字第30440号)。年月日经曲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曲人鉴委字〔〕第号)。
综上所述,申请人因工受伤,依法应享受工伤的相关待遇,请贵委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为谢。
此致
宣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20xx年月日
附件:
1、《工伤认定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2、《曲靖市劳动能力等级鉴定通知书》一份;
3、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发票复印件一份;
4、《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两份。
5、《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转执行申请书篇5
申请人:住所地:安徽省xx市,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贵院因与借款纠纷一案,查封了号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有以下三点:
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权归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与在xx市开中心签订了编号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合同约定,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x年1月31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应要求,申请人同意在x年1月31日实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承诺在x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在约定的x年12月28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下落不明至今。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以得出,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第二,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x年1月4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并以号裁决书裁定解除合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与借款纠纷一案中,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向支付剩余价款;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因此,贵院不能对商品房进行查封。
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转执行申请书篇6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申请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申请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请求事项:(写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
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
(写明申请强制执行所依据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等)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列文:
转执行申请书篇7
申请人:
请求事项:
请求不予强制执行。
事实和理由:
柴xx诉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于20xx年4月7日送达生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柴xx与王xx之间的借贷关系,申请人并不知情。
1、柴xx诉称王xx于xx年x月x日向其借得人民币50万元。申请人对此从不知情,王xx亦未曾将该50万元的任何部分用于申请人与王xx的`家庭共同生活。在申请人与王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固定工作、生活稳定,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家庭生活不存在重大支出,也从未进行过任何大额投资行为,根本无需向柴xx举借如此巨额债务。王xx向柴xx举借债务并未告知申请人,亦从未将任何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2、柴xx仅仅凭借一张存在重大瑕疵的欠条用来证明王xx向其举借50万元债务,该事实认定亦存在模糊不清之处。
第一、柴xx出借50万巨额款项,却不知王xx用于何处?以何种方式偿还?柴xx提供的用来证明王xx欠其50万的欠条,不仅金额单位无法认清,而且也没有写明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必要条件,这与日常情理不符。
第二、柴xx与王xx之间一直存在暧昧关系,该欠条是柴志杰用以胁迫王xx维持与其之间不正当关系的保证。所谓借钱一事,纯属子虚乌有。
第三、即便是王xx主动给柴志杰出具了50万的欠条,也应当视为王xx对柴xx的赠与行为,而该赠与行为在未实际交付之前,并未生效。
二、申请人与王xx已与xx年x月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未审先判”,裁定执行申请人名下的该房产,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
1、柴xx与王xx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历时1年5个月,而在此期间,柴xx既未向申请人提起过任何诉讼,法院亦未将申请人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让申请人参加该案的审理。
2、申请人与王xx已于xx年x月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对于申请人来说,是“未审先判”,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综上,申请人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予强制执行。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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