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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申请书篇1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第二章 社会保险费申报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
(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第五条 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
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第六条 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有条件的地区,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进行网上申报。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申报事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出具缴费通知单;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退用人单位补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九条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申报;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三章 社会保险费缴纳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到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
(二)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可以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划缴用人单位和为其职工代扣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第十二条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依法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根据用人单位实际缴纳额(包括代扣代缴额)和代扣代缴明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记账。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情况,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职工。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按照《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等规定查询缴费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查询结果向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申请划拨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四)申请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一条 经查询,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或者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评估机构对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进行评估,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对能够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双方依法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或者质押登记。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后,应当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并约定协议期满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参照协议期满时的市场价格,以抵押财产、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延期缴费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的,其职工在延缴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经责令仍未补缴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
拍卖用人单位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一)经查询,用人单位开户银行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
(二)经划拨,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
(三)延期缴费协议期满,因担保财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及加收滞纳金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限期补缴通知;
(四)用人单位的意见;
(五)用人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时的相关材料;
(六)申请强制执行的用人单位财产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名,加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由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的;
(二)未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三)决定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错误的;
(四)向当事人泄露信息影响划拨社会保险费的;
(五)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核定或者确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二)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未按照国家规定记账的;
(三)未依法责令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限期补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的;
(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符合规定的;
(五)签订担保合同和延期缴费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审核、处置担保财产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按月将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或者未按照规定通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职工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用人单位和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提供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月将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提供给负责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申请书篇2
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xxx于xxx年x月份加入景申皮具有限公司,任针车生产线员工,很荣幸成为景申员工。自进厂以来,我一直都会把工作做好,兢兢业业,吃苦耐劳,用心做事。为了更好地投身工作,免除后顾之忧,长久的.成为景申员工。本人申请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劳动法》规定,员工试用期后,公司必须为员工办理社保,我已入厂一年之久。另外,公司如果帮我办理社保,我将不声张,只会铭记公司领导的厚爱……我只想更加长久为公司做事,长久成为景申员工,让我更加安心的工作。特申请公司帮我办理社保,望公司领导给予批准办理,特此申请!
社会保险申请书篇3
________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方)
申请人:(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及甲方安全责任的有关规定,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本合同为聘用期限合同,有效期为年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期满后,另行签订。
二、受聘用的驾驶员必须持有效的驾驶证、资格证(驾龄在三年以上,无重特大交通事故记录),热爱本职工作,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服从安全管理。
三、受聘用的驾驶员,必须有高素质的驾驶技能,不超速、超载,不酒后驾车,不开英雄车,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经甲方公司研究决定,对受聘用驾驶员进行安全审查(驾驶证、资格证等),审查合格并接受甲方的岗前培训后方可上岗。聘用后必须服从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定期参加公司的安全培训学习和岗位培训及考核。
五、在聘用期间,所聘用驾驶员如不服从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有违规、违法行为,甲方有权予以辞退。
六、在聘用期间,所聘用的驾驶员如将车辆交予没有和本公司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进行营运,和或未经过公司单方面终止租车协议,发现一次罚款500—3000元,并作书面检查。
七、公司出租业户私自将车辆转给其他人,发生事故和造成人身伤害的,与公司无关,由此引发的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一概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订之日起正式生效。
甲方:________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
乙方:(签字盖章)车号:宁c8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社会保险申请书篇4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
首先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栽培和帮助。我是一名xxxx,于xxx年x月进入公司工作,至今已有x年。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我个人的能力也在不断提升和进步。由于珍惜并且热爱这份工作,因此在自己的岗位上,我一直努力工作,认真负责。
在此,特向公司申请给予我购买社保的请求,希望公司能够批准为盼,谢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3月1日
单位社保申请书二:
单位社保申请书 (204字)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
首先感谢公司各位领导对我的栽培和帮助,我于20xx年1月进入公司,在it部任职数据分析员,至今已有2年。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我个人能力也在不断进步和提升,我一直热情认真,努力工作。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劳动法》了解到关于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条例,特此向领导申请给予我购买社保的请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并履行缴费义务。希望公司能够批准,谢谢!!
致此
敬礼
申请人:
申请时间:
单位社保申请书三:
单位保险申请书(209字)
敬爱的公司领导:
我于20xx年x月到贵公司工作,我非常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和本职工作,我决心认真学习,努力工作,为公司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劳动法》关于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特向领导申请为我办理养老保险的参保手续并履行缴费义务。 现申请自愿加入贵公司统一办理的社会养老 保险计划,遵守《规定》中的各项条款。
特此申请,恳请批准!
申请人:xxx
申请时间:20xx年x月x日
社会保险申请书篇5
xx镇卫生院:
我们村卫生室始终坚持集体办院,实行“五统一”管理。管理体系完善,领导班子健全,财务制度健全,整个卫生室管理有序,运转正常。
我村卫生室现有职工xx名,其中在职职工xx人,在编不在岗xx人,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各类人员能够依法执业行医,设备运转正常。我卫生室管理制度健全,各科室制度有业务需求相关的各类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并规范上墙。卫生室内外环境优美,各科室管理规范,各种物品整洁有序。我卫生室认真开展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的医院管理年活动。收费价格,药品目录,药品价格公示上墙,采取各种便民、利民措施,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为农民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
我卫生室设有中西医内科、妇产科、儿科、外科、中西医结合骨伤科、五官科、口腔科、痔瘘科、妇幼防疫科,西医外科人员技术力量雄厚,各科室医务人员工作制度、职责均公示上墙。为搞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切实解决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我村卫生室特申请设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望上级批准为谢!
特此申请!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社会保险申请书篇6
申请人:_______,女,_____年___月___日生,汉族,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1、要求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1个月工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元;
2、要求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元,并赔偿25%的赔偿金即人民币____元;
3、要求被申请人补交_____年___月至劳动合同解除之日止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
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_____年___月___日进入被申请人单位从事保洁工作,签订劳动合同。
申请人月平均工资为________元/月。
入职以来,被申请人从未缴纳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自上班之日起,申请人在工作日经常加班,且从未享受过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但是被申请人从未支付过期间的加班工资。
从_____年___月开始,被申请人从未按时足额给申请人发放工资。
至起诉前,扔拖欠_______年___月、___月的工资共________元。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依法提出上述仲裁请求,请劳动争议仲裁委依法裁决。
此致
________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
社会保险申请书篇7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
质权人名称(中文):_________________
(英文):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含地区号):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代理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
出质人名称(中文):_________________
(英文):_________________
出质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含地区号):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代理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
注销质权登记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
未交回原质权登记证的原因:_________________
注销原因: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章戳(签字):_________________出质人章戳(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代理机构章戳:_________________代理机构章戳: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三、填写说明
1、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适用本书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质权人/出质人应当按规定填写,不得修改格式。
2、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提出申请。
3、质权人/出质人名称、质权人/出质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所附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质权人/出质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同时在姓名后面填写证明文件号码。
4、质权人/出质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质权人/出质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质权人/出质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质权人/出质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5、国内质权人/出质人不需填写英文。
6、多个质权人的,在附页其他共同质权人处依次填写。
7、共有商标办理质权登记注销,出质人名称/地址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地址。其他共同出质人名称/地址依次填写在申请书附页上(可再加附页)。
8、申请商标质权登记注销应当同时交回原质权登记证,未交回原质权登记证的应当说明原因。
9、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未委托代理机构的,不需填写。
10、质权人/出质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质权人/出质人章戳(签字)”处盖章。质权人/出质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11、办理事宜并请详细阅读“商标申请指南”
以上就是关于商标权质押注销登记申请书的模板、填写说明、以及附页的相关内容。
社会保险申请书篇8
申请人__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__县人民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__,该社主任。
被申请人河南省__县国家税务局。住所地:__县人民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__,该局局长。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税收处理决定书》和扣缴税款的行政强制措施;
2、退还扣缴的全部款项,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河南省__县国家税务局下属单位河南省__县税务稽查局于___年6月22日作出了(___)宝国税处字第012号《税收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___年11月24日,河南省__县税务稽查局通过中国农业银行__县支行扣划申请人税款32917.19元、滞纳金 22082.81元。
1、处理决定书程序违法。被申请人对申请人___年度纳税情况检查后,在没有依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情况下,就作出处理决定书,非法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申请人是在联社看到该决定书的,该决定书没有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剥夺了申请人法定的行政复议权和起诉权,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2、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___年12月底各项贷款余额为38759822.84元,减去待处理抵贷资产345585.00元为 38414237.84元,依财商字(1998)302号文规定,按1%的比例可提384142.38元,减去上年底呆帐准备金余额271143.31 元,___年度应提为112999.07元,实提154420.00元,多提41420.93元,税前已自行调整54670.94元,实际少提 13250.01元,而不是决定书认定的多提99749.06元,决定书所写的'70612.78元(后来经联社据理据法辩解,重新核定为65834.38 元,但没有变更税务文书),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不应当补缴税款32917.19元,更不应该缴纳所谓的滞纳金22082.81元。
3、扣缴行政强制措施行为违法。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催缴税款通知书》或者《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在《税收通用缴款书》规定限缴日期到期之前,在扣缴手续不完备、《税收处理决定书》、《扣缴税款通知书》和《税收通用缴款书》三者所列款项不一致的情况下,直接从申请人开户行扣划,不符合法律关于扣缴税款的程序规定。
4、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违法。《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是指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不包括税务稽查局,虽然税务总局确认税务稽查局有行政执法资格,但法律法规却没有授予税务稽查局行政处罚权,以稽查局名义直接作出《税收处理决定书》,是明显的行政越权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处理决定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扣缴行政强制措施依据违法、程序违法,超越法定授权,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复议申请,请贵局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纠正被申请人的错误处理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河南省___市国家税务??
申请人__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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